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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商标争议程序有哪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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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下,注册商标的争议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法定程序来解决,每种程序针对不同阶段或不同类型的争议:

注册商标争议程序有哪些

  一、商标异议程序

  针对对象:国家知识产权局(国知局)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。

  提起主体:在先权利人、利害关系人(认为该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,如商标权、著作权、专利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商号权等)或者任何人(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、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条款、第十二条三维标志非功能性条款)。

  提起时限: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。

  处理机构: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。

  目的:阻止该商标被核准注册。

  结果:

  异议成立:不予核准注册。

  异议不成立:核准注册,发给商标注册证。

  二、商标无效宣告程序

  针对对象:已经注册的商标。

  提起主体:

  违反绝对理由(商标法第四条恶意注册、第十条禁用条款、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、第十二条三维标志功能性):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国知局请求宣告无效。

  违反相对理由(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、第十五条代理人/代表人抢注、第十六条地理标志保护、第三十条相同近似商标、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先原则、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权利/抢注知名商标):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国知局请求宣告无效。

  提起时限:

  违反绝对理由:无时间限制。

  违反相对理由: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(对恶意注册的,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限制)。

  处理机构: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理处(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职能并入)。

  目的:宣告已注册商标权自始无效(视为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)。

  结果:

  无效宣告成立:宣告注册商标无效,予以公告。

  无效宣告不成立:维持注册商标有效。

  三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(简称“撤三”)

  针对对象:已经注册的商标。

  提起主体:任何单位或个人。

  提起理由: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。

  提起时限:理论上在注册满三年后的任何时间均可提起(只要满足连续三年不使用状态)。实践中需注意证据的时间点。

  处理机构: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。

  目的:清理闲置商标,释放资源。撤销该商标在指定商品/服务上的注册。

  结果:

  撤销成立:撤销该注册商标,或者部分撤销(在部分指定商品/服务上撤销),予以公告。

  撤销不成立:维持注册商标有效。被申请人需提供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真实、合法、有效的商业使用的证据。

  四、商标争议裁定程序(已基本被无效宣告程序吸收)

  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,针对已注册商标的争议(主要是相对理由冲突),主要统一通过“无效宣告程序”来解决。

  过去的“争议裁定”程序主要规定在旧法中,针对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(基于相对理由),其功能和流程已基本被现行法中的“无效宣告程序”所涵盖和替代。因此,在实践中和现行法律术语中,通常不再单独强调“争议裁定”,而是统一称为“无效宣告”。

  四、总结与建议

  发现近似商标刚公告?立即评估是否在3个月异议期内提起异议。

  发现已注册商标侵犯权利?确认是否在5年内(恶意抢注驰名商标除外),提起无效宣告。

  想注册的商标被闲置商标阻挡?调查该商标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,考虑提起撤三申请。

  程序选择至关重要:不同程序的法律依据、时限、举证责任和后果差异巨大,务必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程序。

  构卓企服温馨提示:商标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和证据问题,强烈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,以提高成功率并规避风险。选择正确的争议解决程序,是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关键一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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